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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胡某某盗窃及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10日被通许县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17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某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1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某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1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犯罪于2010年2月1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某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1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犯罪于2010年2月1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某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1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某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犯罪于2010年2月10日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某决定取保候审。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逮捕决定,同日通许县公安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胡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录出庭支持公诉,被

告人安某某、胡某某、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被告人安某某、胡某某二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杞县县城,先后盗窃了五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总计价值8656元),后被告人安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让其把盗窃的电动自行车拉到通许县城,当晚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又让被告人苏某某、张某乙帮忙,三被告人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而转移运输,在回来走到通许县X镇西约五百米处时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胡某某、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明知是赃车而予以转移运输,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2

年9月9日止。)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1年7月13日止。)

被告人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6月13日止。)

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6月13日止。)

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0年6月7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凤仙

审判员郝善林

审判员范存海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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