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郴北民一初字第447-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骆晴蓉
审判员张某明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