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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某集团职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1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刘辉

二0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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