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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冷水滩某某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李某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曾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25日双方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3月31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名叫张某。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但吸毒,而且在外地有刑事犯罪行为。被告品行不端,且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婚后原、被告聚少离多,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某、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小孩张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一半;3、判某、被告婚后购买的位于凤凰园某某路由永州市某某有限公司集资所建房屋一单元三层X号房归原告居住;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某,X年X月X日双方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20日,被告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婚后,被告签订《永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入股建房合同书》,购买永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位于凤凰园某某路集资建房一套,总计购房款108000元,已交纳95000元,现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2007年9月5日购买永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位于凤凰园某某路集资建房一套归被告张某康所有;

三、婚生子张某跟随原告曾某共同生活,由原告曾某抚养成年并自愿负担抚养费用;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某李某萍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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