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唐xx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X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X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日、12月9日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因怀疑陶xx是上次砍伤他的人,遂于2009年6月23日晚上11时许,纠集胡xx等人在相文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受害人陶xx头部、背部等处一阵乱砍,陶xx被砍后冲出网吧跑了,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事后唐xx赔偿了陶xx医药费等20000元。该院以被告人唐xx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xx因怀疑陶xx是上次砍伤他的人,遂于2009年6月23日晚上11时许,纠集胡xx等人在相文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受害人陶xx头部、背部等处一阵乱砍,陶xx被砍后冲出网吧跑了。陶xx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唐xx赔偿了陶xx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取得了受害人陶xx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1、受害人陶xx的陈述;2、证人颜某、杨某、赵xx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鉴定书;4、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5、被告人唐xx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x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x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