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永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州市X区XX街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XX。
被执行人唐XX,男,现年38岁,汉族,冷水滩区X区XX镇X村X号。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X区XX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XX有限公司,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75600元,还有剩余债权及利息未执行,经查,永州XX有限公司和唐XX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忠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袁晖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