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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何某1与何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何某1,男。

被告何某2,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1与何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1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查封、扣某、冻结被告何某280000元的银行存款财产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何某2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扣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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