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皮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皮某从上线“林冬婆”(另案处理)手中购进毒品,以贩养吸,之后通过易征(已判刑)介绍,贩卖给吸毒人员宋某、曹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皮某在天路宾馆贩卖给经易征介绍来的“富二代”800元冰毒。
2、2012年3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皮某在天路宾馆X房间贩卖给宋某0.2克冰毒,获利200元。
3、2012年3月11日,易征打电话给被告人皮某,讲有人要冰毒,被告人皮某在天路宾馆X房间,给了易征一个0.2克的小包子冰毒,易征与吸毒人员曹某交易后,将200元交给被告人皮某。被告人皮某给了易征一个约0.3克的冰毒包子作为奖励。
4、2012年3月14日晚,易征打电话给被告人皮某,讲有人要冰毒,被告人皮某在天路宾馆X房间,给了易征一个0.2克的小包子冰毒,易征与吸毒人员曹某交易后,将200元交给被告人皮某。
5、2012年3月15日下午2点左右,易征打电话给被告人皮某,讲有人要冰毒,被告人皮某在天路宾馆X房间,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0.2克冰毒,获利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皮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易征的供述及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崔日星、宋某、曹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皮某的到案情况说明以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皮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皮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皮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爱英
审判员陈立平
代理审判员夏祖悦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一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