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漆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漆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漆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曾某凯随被告曾某生活,曾某凯以后的生活、教育费由被告曾某负担;原告漆某享有对小孩曾某凯的探视权;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漆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