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乡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乡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姚强,系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镇x,现住湖南省株洲市X镇x。身份证号码:x。
第三人罗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第三人罗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第三人罗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镇x。身份证号码:x。
原告胡XX诉被告罗X、第三人罗X、罗X、罗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跃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杜志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胡XX及代理人与被告罗X、第三人罗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罗X、罗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此次诉讼权利,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胡x元;
二、第三人罗X放弃对被告罗X主张权利;
三、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罗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跃羲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