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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时代广场。

负责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黄某驾驶湘H-x号轿车沿益阳大道由东往西左转弯进入郭家庄饭店时,与沿益阳大道由西往东直行的由原告谭某驾驶的湘H-3Z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277.9元。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黄某驾驶湘H-x号轿车沿益阳大道由东往西左转弯进入郭家庄饭店时,与沿益阳大道由西往东直行的由原告谭某驾驶的湘H-3Z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谭某受伤后在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2天,用去医疗费7328.3元。原告谭某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已垫付医药费7328.3元。

另查明,被告黄某驾驶的湘H-x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598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26480元;

二、被告黄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已垫付医药费7328.3元);

三、原告谭某赔偿被告黄某车辆损失1771.7元;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以上款项支付明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6480元,原告谭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17380元,被告黄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9100元,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建军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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