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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2012)宜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李某乙,男。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某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某球、李某乙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7月11日以欲与被告李某乙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欲与被告李某乙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邓某学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乙红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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