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李某乙,男。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某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某球、李某乙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7月11日以欲与被告李某乙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欲与被告李某乙庭外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邓某学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乙红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