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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对被告曹某乙的起诉。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向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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