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对被告曹某乙的起诉。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向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