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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保字第3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陈玲琳与被申请人张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张武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张萍的门面租金118000元。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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