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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法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X路管理站干部,住(略)。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交通局运管所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受理原告赵某、毛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赵某、毛某辩称,被告袁某之妻胡国萍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原告曾多次上门索讨,但被告及妻子胡国萍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2010年5月19日,被告之妻胡国萍又向原告借款35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0年12月14日,胡国萍病故,2011年元月,原告去被告家索讨借款,被告袁某拒绝还款。

被告袁某辩称,被告之妻胡国萍曾经向原告借款2万元是事实,但该借款已经偿还,因胡国萍大意而未收回借条,故该借款不应重复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原告毛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袁某之妻胡国萍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原告赵某借款2万元,于当日出具借条1张,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至2010年5月19日时,双方经结算,胡国萍已下欠借款利息3500元,胡国萍于当日将该借款利息作为借款本金出具借条一张。2010年12月14日,胡国萍因病去世,原告赵某、毛某于2011年元月催收借款时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袁某于2011年5月20日前给原告赵某、毛某返还借款本金13000元;

二、原告赵某、毛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原告赵某、毛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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