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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94-02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略)。

原告丁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学龄前儿童,住(略)。

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毛春霞(二原告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

代表人邓某丁,该组组长。

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94-01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已按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土地补偿款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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