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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某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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