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