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杨某,男,1971年01月2鋈海搴。虾∧彩绨叵傧惫W镇X村X号,现租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张武民保字第18-X号
执行裁定书,扣某了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湘x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湘x小型汽车的扣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