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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委托代理人熊凯荣,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原告徐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某乙(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1年7月30日婚生男孩徐某鸿,2006年10月5日婚生男孩徐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益阳市X村X村X组的4间X层房屋X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

二、婚生男孩徐某由原告徐某甲抚养成年,婚生男孩徐某鸿由被告徐某乙抚养成年,原、被告各不负责承担对方抚养的婚生小孩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益阳市X村X村X组的4间X层房屋,该房屋东头的上下各2间归被告徐某乙所有,房屋西头的上下各2间归原告徐某甲所有,楼梯间由原、被告共同使用;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徐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戬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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