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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鄢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鄢xx,女,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

委托代理人张泽雄,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x,男,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临澧县,住临澧县。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原告鄢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鄢xx与被告邓xx离婚;

二、婚生子邓xx(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邓xx生活至成年,原告鄢xx于2012年暑假期间将婚生子交由被告邓xx带养,原告鄢xx自2012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成年;

三、原告鄢xx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鄢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家政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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