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二庭)(2012)宜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宜章某银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宜章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某银行(以下简称宜章某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某行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某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某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某银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李某光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