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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因周某某侵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

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8年3月5日作出(2007)桐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1、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范围。2、原告起诉申请人没有收到起诉状。3、调解是哄骗申请人签字,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1997年8月1日,原审原告周某某诉陈某某侵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桐柏县人民法院于8月2日予以立案,8月4日法庭工作人员向陈某某送达应诉通知和起诉状副本,8月15日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于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副本,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9年陈某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复查于1999年10月10日作出桐民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07年1月桐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作出(2007)桐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1997)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是以原审被告陈某某侵权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该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调解书的内容上看不涉及土地纠纷,而属于相邻权纠纷,1989年10月13日由他人执笔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及1989年11月22日经城关镇X村委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均能证实是相邻权纠纷。现申请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又诉称没有见到原告的起诉状,经查阅卷宗材料,1997年8月4日法庭工作人员将原告周某某的诉状,应诉通知送达给陈某某收签。又诉称调解书是在哄骗的情况下签收的,因陈某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见解和思维方式,调解协议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陈某某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是在哄骗的情况下签收的调解书,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明栓

代理审判员王群

审判员张庆恒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尹双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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