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建设工程(集团)有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男。
上诉人湖南xx建设工程(集团)有某与被上诉人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湖南xx建设工程(集团)有某不服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湖南xx建设工程(集团)有某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xx建设工程(集团)有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柏奎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