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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x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及其辩护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1年3月5日2时许,被告人钟x伙同张某(未满十六周岁)经事先预谋,窜至本市X区X路广仁寺,翻墙进入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撬开天王殿门锁及殿内功德箱锁,盗走香火钱3000余元,赃款被二人挥霍。

2、2011年3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钟x伙同张某、郭xx(另案处理)再次窜至广仁寺,翻墙进入寺内,用同样方法盗走天王殿功德箱内香火钱3000余元,赃款被三人挥霍。

3、2011年11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钟x伙同贾xx(另案处理)又窜至广仁寺准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二人翻墙进入寺内时被广仁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又在寺院东门将前来接应的张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X区X路广仁寺工作人员xxx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钟x供述,同案犯贾xx供述,证人张某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查获记录,被告人钟x、贾xx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撬杠一根,被告人钟x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x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钟x的辩护人提出钟x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家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谢玲

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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