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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吴堡县X镇X村X号,农民,系死者王xx姐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吴堡县X镇X村X区X号,农民,系死者王xx妹妹。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住(略)-X号,农民。2011年1月19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X区看守所。

榆林市X区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被害人王xx亲属王某甲、王某乙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晋x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至210国道299KM+300M处时,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王某花相撞,致王xx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张某弃车逃逸。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向交警部门主动投案自首。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张某自愿一次性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关于死者王xx的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强

人民陪审员刘亚萍

人民陪审员常四娃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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