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汤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庄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庄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庄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住(略)。
负责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某与被告庄某甲、庄某乙、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晓琴、刘娜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汤某68000元;
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庄某乙19000元;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庄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云
人民陪审员刘娜
人民陪审员余晓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