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9月30日涉嫌抢劫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自首。2011年10月1日被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殷某某,均系陕西驼城律师某务所律师。
榆林市X区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高某某、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87刘某伙同杜林峰、师某(均已判刑)、高某子(在逃)在榆林市X区X路X巷X排X号XXX家对其丈夫进行殴打、恐吓后抢走现金5000元,黄色帝跎手表一块,价值16000元,70克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6100元。以上钱物共计价值37100元。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向榆阳公安分局自首。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辩护人高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伙同杜林峰、师某(均已判刑)、高某子(在逃)在榆林市X区X路X巷X排X号XXX家对其丈夫进行殴打、恐吓后抢走现金5000元,黄色帝跎手表一块,价值16000元,70克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6100元。以上钱物共计价值37100元。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向榆阳公安分局自首。
经过庭审举证、质某、认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称2009年9月29日,其与杜林峰、师某、高某子等五人,从榆阳区X路X巷子走进了一个院子。杜林峰手里先拿一把刀,后被师某要走了。杜林峰一脚把门踢开,师某进去把男的打了几拳。杜林峰在床上乱翻一会,高某子搜那个女的,其在地下翻了一会,什么也没翻到。
2、被害人XXX的陈述,证明2009年9月29日,两个男的在其家中对其丈夫拳打脚踢,抢走五千元钱、一块手表和一条金项链的事实。
3、同伙XXX的证言,称2009年9月29日,其开车并叫来刘某,刘某又叫来三个年轻后生,由师某引路进入榆阳区X路X巷子里的一家人家,刘某在床上地下翻了一会,后全部离开。出来后其手里拿一条项链,以为是假的,扔到房顶上了。其给师某一个钱夹子,抢到五千元现金。
4、同伙XXX的证言,称2009年9月29日,其与杜林峰、刘某及刘某叫来的两个后生,进入榆阳区X路巷子里的一家人家,杜林峰在床上搜的几千元钱,刘某在床上地下翻了一会儿,全部离开。出来后,杜林峰手里拿着一条项链,以为是假的,扔到房顶上了。杜林峰给其一个钱夹子,其把五千元钱给了杜林峰。到了“地中海”,杜林峰给了其二千元钱。刘某给杜林峰一块手表。
5、辨认笔录,经被告人刘某辨认,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的九号(师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抢劫他人财物的人。
6、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黄色帝砣牌手表一块,评估价16000元;70克黄金项链一条,评估价16100元。合计评估价32100元。
7、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发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杜林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向榆阳公安分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高某某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及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罗占峰
人民陪审员刘某萍
人民陪审员常四娃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