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至穰东—梁庄村X村处与对向骑摩托车的被害人魏××相碰撞,致使被害人魏××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某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25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陈某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邓某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邓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某、证人张某、彤某证言、邓某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陈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婷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兼)书记员赵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