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某号某楼某室。
被告一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二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三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周某、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某中,原告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三某一某第一某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余晓琴
人民陪审员刘娜
二○一某年三某十四日
书记员陈沛蓉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某三某一某第一某: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