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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匡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与匡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匡某某由刘某直接抚养至十八周岁,匡某每月负担匡某某抚养费2000元;

三、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湘x骐达轿车归刘某所有;

四、匡某所欠何某某40万元由匡某负责偿还。另外,匡某以自己名义所欠的个人债务由匡某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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