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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因与被告曹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XXX。

委托代理人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XXX。

被告曹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XXX。

原告杨XX因与被告曹XX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今独任审理,书记员罗少辉担任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曹XX欠原告杨XX本金56000元;

二、被告曹XX承诺分三次偿还欠款:第一次于2012年7月31日前还16000元;第二次于2012年9月30日前还20000元;第三次于2013年1月31日前还20000元。

三、若被告曹XX未在上述期限偿清全部款项,则另行加付违约金20000元。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被告曹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6月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今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罗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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