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乙。
本院于2012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诉被告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简要案情:被告李某乙于1998年1月1日在原某某作基金会借用资金5500元,双方约定占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用期限至1998年6月30日止。借用资金到期后,被告李某乙未依约返还借用资金并支付利息。原某某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依法由原告某某接管。该欠款经原告某某催讨,被告李某乙仍未偿付。原告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乙返还占用资金5500元、支付利息4000元及逾期利息3000元,合计12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乙自愿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某某偿付10000元;
原告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被告李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