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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诉淮滨县X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

万某诉淮滨县X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因万某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阮晓强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骆晓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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