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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被上诉人平板区矿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矿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X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弘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胡某诉被上诉人平桥区矿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矿行政许可一案,因上诉人胡某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晓强

审判员陈萍

审判员陈鑫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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