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日原告田某与被告邹某参加了庭后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田某与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某某由邹某抚养至独立生活,田某自愿在本调解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前两年的抚养费26400元;此后田某自愿承担抚养费11000元/年,限每年九月一日前付清;小孩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邹某的婚前财产液晶电视一台归邹某所有,田某自愿将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床铺一张及组合柜一套赠与给邹某;田某自愿将个人所有的位于(略)新世纪家园BX栋X房暂借给邹某居住三个月;
四、本案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强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