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