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胡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原告薛某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鹏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性格不和,因被告脾气固执、刚某、倔强,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无故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要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被告胡X辩称:与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原告对自己关心不够产生矛盾,为了孩子的利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薛某。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夫妻间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厮打,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4月23日原告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庭审中,原告离意坚决,被告表示为了家庭和孩子,愿意与原告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该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原告亦应给与谅解,一味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薛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鹏辉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