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
被告汪某,女。
原告周某诉被告汪某离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忠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曾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2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某手续。后因被告哀求要求复婚,原告看在孩子的面上勉强同意,双方于2010年11月9日办理结婚手续。双方有一婚生子名叫周某,现年四岁半。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太好,性格长期不合,被告长期不理家务,又不外出工作,家务全由原告的父母承担,被告还经常与老人吵架,不尽妻子和母亲之责。本以为复婚后被告能改正缺点,但被告反而变本加厉,不仅不管孩子,还与老人闹得更厉害,原告下班回家后还要遭受被告的吵闹,夫妻感情再次彻底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某;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汪某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主要是被告和原告的父母相处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如离某,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屋,离某后被告及婚生子无房屋居住,故该房屋应归被告所有。坚决不同意离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汪某于2001年认识并恋爱,2003年6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初婚。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子周某,现就读于丽水清苑幼儿园大班。2010年5月25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某手续。201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复婚。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分歧,后被告至外地工作,接到起诉状后回重庆工作。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后一周某告就离某,不知去向,至今未回家居住,因被告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对长辈不尊重,原告遂起诉离某。被告陈述主要是因婆媳关系不好导致原告提出离某,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很好,感情并未破裂。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结婚证、离某证各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恋爱至今已十余年,相互已充分了解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经历了结婚、离某、再婚,应当更加珍惜双方的婚姻关系。由于双方没有正确地沟通,没有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遂导致了夫妻不睦。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认为双方的矛盾主要是为家庭琐事问题的处理存在分歧,只要双方多沟通,从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家人间的关系,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同舟共济,相互体谅,应当能够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现被告要求和好,坚决不同意离某,而原告亦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尚不能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某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汪某离某。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忠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