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10月19日以“纠纷经村委会业已调解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国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拾金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