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丙,男。
被告邓某丁,男。
被告邓某戊,男。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丙与被告邓某丁、邓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丙诉请要求被告邓某丁、邓某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被告邓某丁对借原告李某丙3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邓某戊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没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丁欠原告李某丙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1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邓某丁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还清;
二、被告邓某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33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68元,合计703元,被告邓某丁、邓某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廖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