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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08年11月17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某偿还借款800元。中站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8)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董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焦检民抗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焦民立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中站区人民法院再审。2010年1月15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站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董某某不服,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董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导致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0)站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8)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贾胜利

审判员韩咏梅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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