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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沈某及湖南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略)。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沈某及湖南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某云组成合议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某、田某及湖南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之前支付原告张某股权转让款208000元,该款支付至原告张某某银行的某账号上;

二、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21日之前自愿配合将自己名下的0731-(略)、0731-(略)的电话号码过户到湖南某公司名下;

三、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沈某、田某、湖南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6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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