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略)。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沈某及湖南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某云组成合议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某、田某及湖南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之前支付原告张某股权转让款208000元,该款支付至原告张某某银行的某账号上;
二、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21日之前自愿配合将自己名下的0731-(略)、0731-(略)的电话号码过户到湖南某公司名下;
三、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沈某、田某、湖南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6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