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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住(略)。

被告黄某,住(略)。

被告孔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方独任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孔某自愿于2013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刘某欠款共计167000元;

二、若某、孔某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被告黄某、孔某自愿以其位于某房屋由法院执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上述债务。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24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4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方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吴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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