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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罗某与被告(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湖南(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湖南(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略),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略),湖南(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罗某与被告(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罗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刘某、罗某负担。

审判长张某景

人民陪审员张某东

人民陪审员向首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琴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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