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XX给付案件款5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峰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