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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湖南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女,湖南x律师。

被告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现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XX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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