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肖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住(略)。

被告肖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住(略)。

原告肖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袁刚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