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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董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山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何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何某乙(系何某甲的外祖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董某,x年x月x日出生,男汉族,住(略)。

申请人何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董某失踪一案,申请人何某甲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峰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并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何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某甲诉称,我与被申请人董某系父女关系,董某于2000年10月8日(农历)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一年。我母亲何某甲米又于2003年1月12日不幸因病死亡,现唯一的亲人就是外祖父何某乙和外祖母石德香。为此,特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董某失踪。

经审理查明: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巫山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系申请人何某甲之父。董某于2000年10月外出务工,后一直没有回家,与家人亦没有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何某甲之母(董某之妻)于2004年2月11日死亡,现何某甲跟随其外祖父母生活。2012年3月6日,申请人何某甲向本院申请宣告董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及董某的住所地发出寻找董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董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巫山县X村民委员会、巫山县X镇人民政府、巫山县公安局大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人滕某章、滕某、滕某明、董某益、董某莲书写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法宝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董某自2000年10月外出后,一直没有回家,亦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及董某的住所地发出寻找董某的公告后,董某仍然没有出现,故董某失踪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董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何某乙为失踪人董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峰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汪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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