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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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XXX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郴北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高中文化,现住(略)。

被执行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现住郴州市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3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XX及其妻贺XX(身份证号: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6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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