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2.01.九十六年度票字第六一九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2-01  当事人:   法官:楊思誠\\0   文号:96年度票字第6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19號

聲某甲○○

相對人井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某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聲某誤載為九十四年三月三日)簽發

之本票金額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某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某意旨略以:聲某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紙,聲某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某,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陳世杰

◎附註:

一、聲某、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某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某毋庸另行聲

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